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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動態|競業禁止條款簽了就算數?勞基法第 9 條之 1 上路後,3 個常見迷思與合法要件一次搞懂

競業禁止條款,是不是只要簽了名就一定要遵守

十多年前,國內一家電腦品牌大廠曾在義大利法院控告離職後投效對手陣營的前執行長,指其違反競業禁止條款,這起案件引起不少討論,但案件本身適用的是境外法制與雙方個別協議,與台灣勞工現在面對的情況並不相同。當年台灣其實還沒有專法規範這類約定,法院審查標準相對模糊,不少員工簽了條款就以為自己一定得遵守,企業也以為只要有白紙黑字就能高枕無憂。這個認知,放到現在已經不成立。職場動態|競業禁止條款簽了就算數?勞基法第 9 條之 1 上路後,3 個常見迷思與合法要件一次搞懂

迷思一:只要白紙黑字簽了競業禁止條款,員工就一定得遵守

台灣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施行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明文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必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之職位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範圍未逾合理範疇,以及雇主對勞工提供合理補償,只要違反其中任何一款,整份約定就直接無效(勞動部)。換句話說,有沒有簽名從來不是重點,條款內容是否同時滿足這四項要件,才是真正決定它有沒有效力的關鍵。 📖 閱讀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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