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1月7日消息指出中國政府網7日刊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通知指要求近期對各類職業資格有關活動進行集中清理規範。清理規範的範圍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各類企業面向社會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
以下為綜合各媒體的報導。
■北京晚報報導:
職業資格考試不能隨意舉行
今天(7日)上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截止到今年4月30日,將不允許再隨意進行與職業資格相關的考試、亂髮證、濫收費等活動。
為遏制職業資格設置、考試、發證等活動中的混亂現象,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對各類職業資格有關活動進行集中清理規範。
凡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保留並向社會公佈;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取消。通知同時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得設置職業資格。各類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在本次清理規範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職業資格的相關考試、鑒定活動要立即停止。
■法制晚報報導:
國務院要求清理職業資格證 強調4月30日前完成
今天上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清理將於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
通知稱,我國職業資格制度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集中表現為考試太亂、證書太濫:有的部門、地方和機構隨意設置職業資格,名目繁多、重複交叉。
國務院辦公廳表示近期將對各類職業資格有關活動進行集中清理規範,清理工作2008年4月30日結束。
清理範圍包括,國務院直屬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直屬機構所制定的職業資格證。另外還包括各類事業單位下屬的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的職業資格證及企業面向社會設置的職業資格證。
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職業,國家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證。
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的資格證,將由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職業標準,對重複交叉設置的職業資格進行歸併。
對涉及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境外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門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表示,確有必要保留的職業資格證,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將納入國家統一管理,並向社會公佈,其他的一律停止。
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得設置職業資格,已經設置且確有必要保留的,須逐步納入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嚴肅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
通知強調,各類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徐燁)
■中國新聞網報導:
國務院:舉辦職業資格考試單位不准組織相關培訓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要求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禁止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並強調組織實施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通知指出,有的部門、地方和機構隨意設置職業資格,名目繁多、重複交叉;有些機構和個人以職業資格為名隨意舉辦考試、培訓、認證活動,亂收費、濫發證,甚至假冒權威機關名義組織所謂職業資格考試並頒發證書。
通知要求,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活動應與舉辦單位(機構)的性質和職能一致,不得使用含義模糊的名稱或假借行政機關名義開展考試、鑒定活動。開展職業資格的考試、鑒定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程式、規範實施、嚴肅考風考紀、切實加強管理。在本次清理規範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職業資格的相關考試、鑒定活動要立即停止。
通知要求,嚴禁強制開展考前培訓以及以考試為名推行培訓。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一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對超越職能範圍或不按辦學許可證規定亂辦培訓的要予以查處,對在培訓活動中虛假宣傳和忽視培訓品質的要予以糾正。
通知還強調,各類職業資格的考試、鑒定等有關收費,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收費政策。組織實施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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