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證照(職業資格證書)是中國大陸勞動就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國家證照考試制度。它是指按照中國大陸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中國政府認定的證照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評價和鑑定,對合格者授予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中國大陸證照)。
中國大陸證照(職業資格證書)的概念
中國大陸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它是勞動者求職、任職、開業的資格證書,是中國大陸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也是境外就業、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辦理技能水平公證的國際證照。中國職業資格證書與職業勞動活動密切相聯,反映特定職業的實際工作標準和規範。
中國大陸證照(職業資格證書)的相關規定
所謂就業准入是指根據中國大陸《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技 術複雜、通用性廣、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中國大陸證照(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就業上崗。實行就業准入的職業範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定並向社會發佈。
職業介紹機構要在顯著位置公告實行就業准入的職業範圍;各地印製的求職登記表中要有登記職業資格證書的欄目;用人單位招聘廣告欄中也應有相應職業資格要求。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准入的職業,應要求求職者出示職業資格證書並進行查驗,憑證推薦就業;用人單位要憑證招聘用工。
從事就業准入職業的新生勞動力,就業前必須經過一到三年的職業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對招收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機構應依法查處,並責令其改正;對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人員,要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工商部門才辦理開業手續。
中國大陸證照(職業資格證書)的法律依據
中國大陸《勞動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中國大陸《職業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條明確指出:「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歷文憑、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這些法規確定了國家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的法律依據。
中國大陸證照(職業資格證書)的意義
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推行中國大陸證照(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落實中國大陸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科教興國”戰略方針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人力資源開發的一項戰略措施。這對於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勞動力市場的建設以及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